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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视女记者被控受贿3.7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
2009-09-02 17:01  文章来源:检察日报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8月4日上午,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,李敏当庭承认受贿事实。据其家属透露,法院对此案已作出判决,结果为: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”

  上午8时05分,笔者到达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,电子显示屏显示“9点开庭:李敏涉嫌受贿案”,法院一楼大厅内已有近30余名群众等候旁听。记者了解到,前来旁听人员中不少为省外媒体记者。

  8点12分,几辆警车鱼贯进入法院,20余名警察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。

  8点30分,笔者来到该院办公室,要求办理旁听证,但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。笔者追问“旁听证是什么时候开始办理的”?办公室工作人员未作回答。

  8点45分,20余名佩戴“旁听证”的中年男女,由专人带队通过安检后进入审判大厅。随即,审判大厅门关闭。8点50分,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大厅里,但对于案情,两人都闭口不答。

  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,指控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当事人贿赂3.7万元。至于之前媒体多次提到的“赃车”,检察机关没有认定是其受贿所得。

  2008年12月4日晚,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,将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带走,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贿赂。

  同年12月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,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,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。

  上午12时左右,旁听人员开始退庭。李敏的家属“低头”走在旁听人员队伍的最后。在笔者的再三追问下,其最终透漏了审判结果。对于媒体记者提出的“对该判决是否满意”、“还会不会选择上诉”等问题,该家属没有回答。(贾感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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